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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养宠物犬仅限每户一只

时间:2013-1-8 14:28:51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admin点击:
从3月25日起,新疆克拉玛依区城区将不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马、牛等家禽家畜,而喂养宠物犬也仅限每户一只。

  从3月25日起,新疆克拉玛依区城区将不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马、牛等家禽家畜,而喂养宠物犬也仅限每户一只。
  克拉玛依区目前很多家庭都养有宠物狗,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经常可以看到犬出没,犬伤人、扰民现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克拉玛依区发生犬扰民、伤人案件近百起。不过,3月25日起执行的克拉玛依区家禽家畜管理(暂行)办法》,有望改变这一局面。
  办法明确规定,居民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饲养宠物犬,每户居民仅限一只,且不能为烈性和攻击性犬种,体重不得超过5000克、体高不得超过50厘米,不能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必须拴(圈)养,严禁放养,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市场、城市绿地、广场、文化街、公园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若需携带犬只外出,应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2米,并由成人牵领。
  对于城区内流浪、放养的禽畜,将由区农林水牧局统一进行收养,若饲养人在公告发出7天内前来认领,得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不认领的,将由收养单位处理。
  办法还对饲养犬只的审批程序、办证流程、检疫标准、收费标准及违反规定如何处理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居民,必须于4月30日前自行处理。5月1日,区家禽家畜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居民饲养犬只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拒不执行管理,且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居民,将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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